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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6:56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促进政府债务规范运作,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为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债务,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债务行使审查监督职权,对政府债务“借、用、管、还”各环节进行全链条监督。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对政府债务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承担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预算执行中,市政府依据省政府后续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增加债务举借,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预算工委通报有关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市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编制市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下达的下级政府债务限额,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同时抄送市人大财经委和预算工委。
  第五条  市政府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明确列示债务限额和余额、债务年限、还本付息、债务率等内容。对年度内发债规模在一亿元以上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项目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及构成情况,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说明。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债券发行、存量债务置换、风险评估和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公开、日常监督等各环节的“闭环”管理体系,推动形成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谁举债、谁偿还、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重点监督以下内容:
  (一)债券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点工作,债券资金项目立项是否科学,前期论证评估是否充分。
  (二)债券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否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有无挪用、长期闲置、损失浪费;对当年不能使用完毕的新增政府债券资金,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回或办理结转。
  (三)市政府财政部门是否将政府债务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政府债务是否制定偿债计划,并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的一般债务,是否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支出偿还;对专项债务是否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偿还。
  (五)债券资金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和信息公开等情况。
  (六)政府防范化解风险情况,包括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度建设情况、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等。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实行分级监督,其中政府债务率<120%为绿色等级,120%≤债务率<20%为黄色等级,20%≤债务率<30%为橙色等级,债务率≥30%为红色等级。
  对政府债务率达到黄色、橙色、红色等级,市人大常委会分别采取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听取市政府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也可以听取债券项目建设、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等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债务的决议及有关审议意见转交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政府债务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每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选取一至二项政府债务资金建设的重大项目,结合预算草案、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审查,对债务资金建设项目开展专题审查,对资金来源、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预算工委可以组织市人大代表、专家,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财政部门反馈。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充分发挥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作用,对政府债务进行跟踪监督,提高审查监督效果。
  第十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季度向预算工委提供政府债务报表,每半年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债务化解情况以及所采取的措施,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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