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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6:07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动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推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
  第三条      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应当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本届任期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把日常监督工作与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相结合,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发挥国有资产对相关领域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审议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审查规范性文件、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进行调查,并作出决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答复。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市人大代表、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预算工委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业评估、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市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应当符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要求,体现年度审议工作重点,回应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关切。
  第十条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国有资产的规模、结构、配置、使用、处置、
  收益、增减变化等情况;
  (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投向布局、
  改革进展、保值增值、绩效管理、服务发展等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推进改革、改进工作的安排和建议。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基本内容:
  1.企业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总量、分类、行业分布、增减变化等情况;
  2.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3.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利润、实际上缴税费等情况,评估国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水平;
  4.近三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闲置资产盘活情况,评估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率水平;
  5.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情况,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作用;
  6.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过程控制、绩效评价及考核激励等;
  7.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8.优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9.附表,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报表等。
  (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基本内容: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总量、分类、行业分布、增减变化等情况;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评估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
  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利润、实际上缴税费等情况,评估金融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水平;
  4.近三年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闲置资产盘活情况,评估金融企业的保值增值率水平;
  5.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过程控制、绩效评价及考核激励等;
  6.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优化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8.附表,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表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基本内容: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情况、资产、负债、净资产及增减变化等情况;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结构情况,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资产情况及所占比重,分析各类资产的功能、特征及存在问题;
  3.在建工程结构情况,包括正在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项目、停止建设项目等情况,分析已投入使用项目未转为固定资产管理原因,说明停止建设项目资产处置情况;
  4.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出借情况;
  5.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设、过程控制及绩效考评等;
  6.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7.优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8.附表,包括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等。
  (四)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基本内容:
  1.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体情况,包括土地、矿产、水、森林、生物、能源等资源情况,评估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总体状况和分布特征;
  2.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情况,包括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情况、产权交易情况、有偿使用管理情况、综合开发利用与保护情况、增减变化等情况;
  3.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优化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5.附表,包括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等。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分行政区域编列。加强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第三章    监督重点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和决议落实情况;
  (四)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
  (五)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情况;
  (六)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全市发展大局,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深化创新体系建设,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
  (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推进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创新管理运营机制,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共享共用、高效利用;加强绩效管理等情况;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增减变化、闲置等情况;
  (八)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加强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等情况;
  (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加强收益管理、薪酬管理,规范国有资本运作,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和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等情况;
  (十)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整改落实和问责情况;
  (十一)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情况;
  (十二)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监督。
  (一)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低于百分之一百的;
  (二)企业本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本行业上年度规模以上全部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百分之五的;
  (三)通用资产增长率超过编制内人员增长率,或闲置变化率高于百分之七十的。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送交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时,市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题。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以及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发挥资产管理在预算编制、执行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存量资产情况作为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章    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健全各类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机制,落实报告责任,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方面的重要政策文件,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收益情况分析及有关报表,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增减变化分析及有关报表等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实现相关部门、单位互联互通,并通过人大预算与国资联网监督系统每月向预算工委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应当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资料的分析研究工作,加强预警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重大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预算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发现、社会普遍反映的典型问题和案例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可以对相关部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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