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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4 17:34:42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审查监督,健全审查监督制度,增强审查监督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下简称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的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
  监督计划的执行,审查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草案;撤销市政府关于计划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计划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监督计划的执行,初步审查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初步审查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参与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审查、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审查、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审查及监督计划执行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计划的决议、决定,研究落实有关计划的审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主管部门)负责计划草案编制和执行的具体工作,应当加强对全市重要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的统筹和协调,完善计划编制的程序和方式,提高计划编制的质量,督促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开展计划审查监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计划审查监督公开。与计划审查监督有关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各专业代表小组、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专家库的智库作用,协助做好计划审查监督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个年度计划或五年规划纲要结束前完成下一个年度计划草案或下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编制过程中,市政府应当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参与计划编制的相关工作;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于计划草案提交市政府审定前,征求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六十日前,将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第十四条  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上期的发展情况;
  (二)编制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布局、发展重点、指标体系、主要任务、相关政策和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于每年第四季度组织对本年度计划执行和下一年度计划编制等情况开展调研。各区县、各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后及时组织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期计划执行情况;
  (二)计划编制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三)计划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主要目标、指标安排是否科学,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五)保障计划实现的主要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前,应当征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有关市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专家库、市人大代表财政经济专业代表小组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初步审查时,市计划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并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应当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上期计划执行情况和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计划决议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计划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执行计划、改进计划管理、落实计划的保障措施和加强计划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时,市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发表意见,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确定一名计划审查监督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代表团代表关于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的审议意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计划预算组。
  第二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换届时为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和代表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审查意见,对年度计划草案及报告、五年规划及长远规划纲要草案进一步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应当在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第三年的十月至十二月期间,将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最迟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四月。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的重点包括: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经外贸、科技创新、财政金融、节能减排、就业和人民生活、安全保障等方面;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计划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年度上一阶段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五年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时,市计划主管部门以及计划执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相关询问。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审议意见转市政府研究处理。市政府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加强对经济发展走势的分析研判,密切跟踪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重点加强对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每季度围绕全市地区生产总值、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融存贷款余额、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登记失业率等指标完成情况,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深入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及其原因,提出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意见建议,推动计划顺利完成。
  市人大财经委可以就监督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督促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加强对市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适时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的重点主要包括:
  (一)重大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重大项目建设的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预审、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中的资金、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水资源等要素保障情况;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服务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情况;
  (五)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市人大财经委报告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市统计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财经委报送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分析资料及相关报表;计划主要指标涉及的其他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市人大财经委报送本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报表等资料。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召开年度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形势分析会议时,应当邀请市人大财经委列席。
  第四章    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情形而发生重大偏差,可以进行调整。
  计划需要作调整的,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计划调整的议案。调整年度计划议案的提出不得迟于当年十月底;调整五年规划纲要议案的提出不得迟于规划实施第四年的六月底。
  市计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十日前,向市人大财经委提交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期计划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调整的内容、原因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三)调整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四)因调整可能产生的影响和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应当在收到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后,及时对计划调整方案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初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调整计划的议案、计划调整方案草案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政府计划调整方案草案,听取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计划调整方案草案的决议。
  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计划调整方案,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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