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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专家库工作规则 (试行 )
(2022 年4 月 13 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05-07 17:54:44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 作用 ,推进科学立法 、有效监督 ,提升工作水平 ,结合工作实际 , 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 财政经济委员会 、农业 与农村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 口委员会 、 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 、 社会建设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 每个专门委员会专家库人数为 10 人左右 。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领导 ,理想信念坚定;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三)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者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
  (四)热心参与人大工作;
  (五 )身体健康 。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 )有关机关 、企事业单位可向市人大推荐人选 ,相关人 员也可向市人大自荐;
  (二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规定 ,对符合条件 的人员进行审核筛选 ,提出专家库建议名单 , 由主任会议研究确 定;
  (三)专家库成员确定后 , 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四)增补专家库成员的方法和确定程序 ,按照上述规定执。
  专家库专家任期与每届专门委员会任期相同 。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参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的主要 内容:
  (一 )应邀参与拟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发展规划 、 年 度工作计划 ,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 )应邀参与涉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的 起草 、调研 、论证 、征求意见等相关工作 ,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应邀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有关调研活动 ,对起 草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 执法检查报告 、 视察调研报告 等 ,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四)及时对群众普遍关注的 、 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调 查研究 ,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五 )应邀参加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部门(单位) 有关工作和活动 ,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六)接受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日常咨询等工作 。
  第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专家库专家的沟 通联系 , 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邀请专家库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一 )书面咨询征求意见;
  (二 )召开有关工作征求意见会 、座谈会 、 听证会;
  (三)召开专项立法监督工作论证会;
  (四)组织立法监督工作专项问题研究;
  (五 )组织立法监督课题研究;
  (六)其他方式 。
  采取前款规定第四 、 五项方式的 ,应当与专家本人或其所在 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在受邀请开展有关调查研究等工作中 ,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做好服务保障 ,协助专家向有关部门 (单位)了解或者查阅参考资料 。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在参与立法 、 监督等工作中 ,应对相关工作内容进行认真研究 ,按时提出意见建议;对要求提供书面意 见的 ,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第九条  对专家库专家在参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中 提出的意见建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 ,充分吸纳 ,并 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反馈 。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不得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 事与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无关的活动;未经同意 ,不得向外泄露 人大工作中尚未确定和公开的信息 。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因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人大 工作的 , 可以主动辞去专门委员会专家库专家 。
  市有关专门委员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适时集中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如实记录专家库 专家参与人大工作情况 ,建立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工作档案 。
  第十三条  专家库工作经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预算 。
  第十四条  对专家库专家依照本规则参与市人大工作的 ,按有关规定支付适当报酬 。 具体标准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 有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淄博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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