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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4-07-15 14:26:13  文章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文章作者:邢玉贵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记者就条例修订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吴宗乐同志。
    记者:《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在哪里?
    吴宗乐:近年来,我市燃气行业迅猛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58家,汽车加气站经营企业28家、液化气经营企业18家。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汽车加气站50座。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约60万户,工业用户640余户,商业用户1400余户。燃气管理工作在管理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199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燃气市场经营和管理行为,特别是有些内容与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不一致。所以,修订《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非常有必要。新修订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注重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专设了“燃气安全管理”一章,明确了用户安装使用报警器、企业的安全检查责任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燃气安全事故职责。条例明确了入户检查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制度、天然气销售价与进气价联动机制、居民天然气阶梯式价格制度,明确了有关管理部门、汽车加气站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在保证燃气车辆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和费用承担责任,突出了地方特色,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必定对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记者:修订《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经历了哪些过程?
    吴宗乐:2013年12月11日,市政府向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交了《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法规案。条例(修订草案)从初次审议到通过,先后召开了三次法制委会议对法规案的修改情况进行统一审议,经过了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用了近半年的时间。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不同渠道、运用多种形式,多方征求社会各层面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将法规案发送立法顾问、咨询委员、立法特邀研究员、律师咨询团咨询员征求了意见;向省人大法工委、省直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在淄博人大网全文公布法规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分别到部分区县进行了立法调研,召开座谈会并征求区直部门、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人大代表的意见,还深入部分燃气经营企业、居民用户家中实地考察。针对法规案中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的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维护、更新的责任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问题,组织召开了立法听证会、论证会,专门听取居民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共征得各方面修改意见和建议480余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先后进行了6次集中研究修改。这些意见和建议,为审议修改法规提供了参考依据,对提高法规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议修改后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共65条,比《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28条和11款。2014年4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5月 30 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这个条例。
    记者: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燃气安全事故方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条例的修订,突出了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这也是人大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生动诠释。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上的责任与义务。一是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二是条例要求燃气企业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以便全面掌握燃气用户燃气设施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企业进行,不得擅自作业。三是条例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布,通过提高违法成本,促使企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四是条例规定要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制度建设。例如,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要建立完善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使其符合岗位要求。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有关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及处置程序。
    为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使用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条例还禁止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盗用燃气。
    记者: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进行入户检查,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燃气的性质决定了燃气设施及用户用气情况时刻存在不确定的安全隐患,这样,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入户检查对燃气安全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市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实际情况,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对燃气设施和用气情况的入户检查,单位用户每月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根据不同的检查结果,检查人员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能当面整改的就当面整改。发现安全隐患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及时排除。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还可以暂停供气,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恢复供气。现实生活中,通过入户检查排除了大量安全隐患,对保证燃气安全起到了重大作用。
    记者: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换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对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及时维护、更新是确保用气安全的重要环节。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天然气属易燃易爆气体,如操作不当,稍有不慎极易引发事故,一家出事,四邻遭殃。实践中,由于用户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引起失火以及人员伤亡的,均在燃气事故的前列。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专业性强,有严格的技术要求,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维护、更新责任更为合理、可行。计量表、报警器、灶前阀、连接软管等均有使用寿命,若超期使用,极易因老化等原因发生燃气泄漏,报警失灵,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居民自行更换危险性非常大。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报警器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费用计入燃气销售价格。计量装置、报警器及连接软管,应当按规定的使用年限报废。”
  记者:报警器是确保燃气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条例对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燃气易燃易爆,在相对封闭的用气环境里,一旦燃气泄漏极易造成中毒、爆炸等事故,而且往往祸及无辜,四邻遭殃,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安装使用了报警器,一旦燃气泄漏,报警器会及时报警,同时,与报警器连接的电磁阀会自动切断气源。这是确保用气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防止和减少因燃气泄漏和不完全燃烧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之一。推广使用报警器十年来,尽管个别用户出现了漏报和误报现象,但总体来说,还是有效预防和减少了燃气事故的发生。使用中,有的居民断开电源,使报警器成了摆设,而且长时间断开电源还会影响探头灵敏度和使用寿命;厨房的油烟、水蒸汽也会影响报警器探头的工作状态,有的居民用户嫌麻烦,长期不去清洁使其灵敏度下降,失去作用。因此,条例规定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在居民用户中推广使用报警器,同时也要求用户确保报警器处于工作状态,经常清洁报警器探头。考虑到用户点多面广,条例还规定燃气企业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定期对报警器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最大限度的发挥报警器的作用。
    记者:社会上液化气瓶数量庞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条例是如何对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及气瓶用户进行规范的,液化气瓶如何处理? 
    吴宗乐:目前,瓶装液化气的经营秩序比较混乱,管理上也存在漏洞,安全隐患较大。居民手中的液化气瓶数量庞大,相当多的液化气瓶不送检、不强制报废,甚至有些气瓶使用了一、二十年都从未送检过。社会上沿街贩卖瓶装液化气的现象,比比皆是。就瓶装液化气站来说,灌装不规范的问题也很多,如对居民改装、超期未检以及检验不合格的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充装的燃气质量及充装量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等。从居民用气安全考虑,对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予以规范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把住“气瓶”这个关口。为此,条例采取了“堵”、“疏”相结合的办法,一方面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另一方面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回收燃气用户自有气瓶。当然,回收不是无偿的,要给予一定的补贴,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推进。
   记者:天然气销售价格将与进气价格联动,居民使用的天然气要实行阶梯式价格,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天然气销售价格,关乎民生,关乎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进销气价联动机制是合理的、可行的,也是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双方权益的需要。修订条例时,我们充分考虑了气价的特殊性及燃气行业现状,上下游价格联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能源发展趋势。政府有关部门在调整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时,应当采取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长期以来,我市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2002年,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为2元/立方米,全省最低,尽管上游气价已多次调整,但我市一直未调整,销售价格远低于进气价格,形成价格倒挂,不利于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民用天然气主要是确保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而安装壁挂炉利用天然气取暖就属于过度消费,也加大了冬季用气调峰保供的压力,这既产生了社会不公,也给燃气经营企业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实行阶梯气价,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也有利于节约用气、合理用气。当然,广大居民可以放心,实行阶梯气价后,绝大部分居民用户不会增加开支,但少部分用气量大的用户,特别是利用天然气取暖的用户,可能要多掏钱了。
    记者:社会上燃气车辆越来越多,在确保燃气车辆的安全运营方面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随着我市燃气车辆、汽车加气站数量的不断增加,加强对燃气车辆、汽车加气站供用气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汽车加气站要做好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的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有漏气、违规使用燃气专用装置等现象的,要拒绝加气。燃气车辆所有人在使用前要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于驾驶人员,要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及燃气专用装置,并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这样,条例明确了管理部门、汽车加气站以及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各自责任,做到三管齐下,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燃气车辆的安全运营。
    记者:条例在明确办理期限,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吴宗乐: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条例补充细化了不少条款,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办理期限的约束性规定,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例如:条例明确规定了燃气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燃气工程项目申请后的办理期限、方式以及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具体期限;规定了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燃气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接到查询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后的答复期限、方式;规定了查询相关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时,燃气用户“当面或者电话查询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给予答复;通过短信、电子邮件或者书面查询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规定了燃气用户交清所欠燃气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恢复供气的具体期限。等等。明确相关单位办理期限,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是立法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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