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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立法工作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09-05-31 15:13:10  文章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我市1992年7月被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截至2008年8月,共颁布了60件地方性法规,对其中的17件进行了修改,废止了4件,现行有效的法规共56件。这些法规的颁布施行,对推进我市的民主法制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是党的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形式变成全社会一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把市委的决策部署落实到立法工作中。立法规划和计划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后,报市委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审议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就法规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对市委的重要意见,在法规中予以体现,妥善解决立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地方立法工作的中心任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市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及时通过立法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突出问题,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人大常委会注重了经济方面的立法,先后出台了产品质量监督、计量监督、生产资料市场管理等法规,规范了市场经济行为,维护了经济秩序。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出台了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等管理办法,提高了城市的管理水平。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先后制定出台了水资源管理办法、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林木保护管理规定,使有限的资源得到合理充分利用。同时加大了对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出台了资源利用管理办法和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促进了资源综合利用,不仅增加了效益,而且改善了环境。根据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享受改革成果的要求,以及市委作出的建设生态城市、绿色文明城市的部署,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我市建材企业炉窑多,烟尘污染严重的情况,制定了工业炉窑大气染污防治办法,加大了整治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空气污染得到了有效遏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制定出台了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降低了建设工地的扬尘污染。为了加快生态城市建设,先后出台了城市绿化条例、国土绿化条例,加大了投入,提高了绿化水平,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

    三、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市人大常委会把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作为立法的核心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民人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是体察民情,顺应民意,立法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每年在编制立法计划的过程中,通过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征集立法建议。公布法规草案,听取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及时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和保障。二是为民分忧、为民解难,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针对生猪屠宰市场不规范,劣质猪肉等问题比较多的情况,为了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制定出台了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实行定点屠宰,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和检验检疫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三是保护民利、维护民权,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立法过程中,正确处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管理与服务、惩罚与引导的关系,防止部门利益倾向,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立法较好地发挥了规范、引导、调整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作用。

    四、维护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

    维护法制统一,是地方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则是地方立法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市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较好地坚持了“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重实效”的原则,以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注意不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与我市其他法规相冲突。在突出地方特色方面,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上位法与我市实际相结合这篇文章。根据我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少,是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的实际,为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市人大常委会在已出台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太河水库、萌山水库和大武三个水源地的管理办法,规定了严格的措施,保障了水资源的安全。在法规的修改废止方面,市人大常委会把对现有法规的清理工作放在了与法规的制定同等重要的位置 ,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上位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后修改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17件法规,废止了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劳动合同条例等4件法规。特别是2004年,根据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需要,对我市法规中的许可规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修改了12件法规,较好地维护了法制统一。

    五、开门立法,提高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坚持群众路线,悉心听取人民群众的心声,是提高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把开展立法调研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不断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一是在法规起草阶段,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参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起草单位的调研活动,及时了解情况,提出建议。二是召开不同层面、不同方面参加的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弱势群体的意见。三是将法规草案发有关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常委会地方立法顾问和咨询委员的作用,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报纸、网络上公布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五是深入基层,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方式方法,同时调动了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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