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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颁布实施
发布时间:2009-07-01 16:35:27  文章来源:市人大法工委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市人大常委会自1993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常委会工作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常委会的地方立法工作,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立法工作成效显著。但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由于调研论证不够,确定立法项目比较草率,以至于不具备开展立法工作的条件;有的法规草案不能按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影响了立法计划的完成;有的法规草案中的重大问题没有协调好,增加了常委会审议的难度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常委会法工委从2008年开始起草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到江西省人大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借鉴北京市、济南市人大的经验和做法,2009年4月份完成了初稿,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修改形成了办法讨论稿。6月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审议修改。6月15日,第26次主任会议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6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共17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办法规定了制定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原则,即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立、改、废并重,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体现地方特色。在制定原则中突出强调了立、改、废并举,是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59件,涉及行政管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较全面,但有的法规20多年没有修改,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不是数量,而是质量,新制定的法规要保证质量,提高其实效性,现有的法规要通过修改提高其质量,没有修改必要的,要及时予以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办法规定立法项目征集、报送的时间提前到每年的7月和9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的时间为11月,法工委向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计划草案的时间为12月。这样主任会议就能在1月份研究通过立法计划,及时印发执行。以前制定立法计划是从11月开始的,从下发文件征集意见、考察论证、提出建议,到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往往要到3月份,各单位再组织法规起草,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已经是下半年,上半年的立法工作没有开展,影响了立法工作的进行。把立法计划工作的时间提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规定多途径征集立法建议,扩大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而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一是常委会法工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文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征集;二是在市人大网站和市政府法制网站上向社会各界征集;三是采取寄送信件等方式向市人大代表征集,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第四,进一步明确了立法建议项目的报送,方便各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分别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其他单位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分别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工委;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报常委会法工委。

    第五,确立了立法计划项目实行论证制度。解决了由于调研论证不够,盲目列入立法计划,导致难以落实的局面。论证的立法项目由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提出,主任会议确定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论证,向主任会议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规范的主要内容,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矛盾焦点问题,以及是否予以立项的意见等。

    第六,分工负责,相互协调,形成立法工作的合力。常委会法工委负责综合协调有关事项,参与有关调查研究。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立法建议项目的论证工作,计划项目确定后,参与法规起草单位的调研活动,了解和掌握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建议,督促起草单位按照完成法规起草任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研究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立法的建议项目,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法规草案,审查有关材料,对各部门对法规草案的意见进行协调统一,根据市政府的意见,及时将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尹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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