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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04-25 16:38:23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二章 会议分类

  第三条 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市人代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二类会议。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区县党政负责人参加的、除一类会议之外的工作会议;市委、市政府确定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三类会议。机关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
  第四条 一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不超过2天;三类会议不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超过1天。
  第五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各类会议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乡镇(街道)一级。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需要确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2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六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应当控制规模,限制时间,节约费用支出。
  第七条 不能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单位应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市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以驻中心城区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中心城区以外召开。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
  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与报销支付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参会人员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参会人员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各自单位报销。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400

150

110

660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一条 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各部门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各部门应当在会议结束后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要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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