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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9-04-25 16:51:17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机关拟举办培训的部门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办公厅人事科和财务科审核后,举办部门报秘书长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形成培训计划申请报告。
  第四条  办公厅人事科和财务科每年10月底前分别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培训计划的必要性、培训规模、频次、内容、期限以及培训对象人数等进行审批备案,市财政局对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进行审批备案列入下一年部门预算。
  第五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秘书长会、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批准后,按上述申核报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开支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培训所需人员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各自单位报销。
  第七条  培训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培训

380

150

90

30

650

二类培训

300

150

70

30

550

三类培训

240

130

50

3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由不同层级干部参加的培训项目也可以按参训人员类别分别结算培训费用。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培训。
  第九条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每学时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机关承担。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延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下。
  各部门举办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办。到高校举办培训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市内高校。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天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  邀请境外师资讲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境内师资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不得邀请境外师资。
  第十四条  培训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无财政部门预算的培训不予报销。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机关举办的培训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培训,报销往返培训地点的差旅费,外单位收取的培训费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培训举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培训结束后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培训计划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办公厅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培训费的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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