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的原则。机关财务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遵守财会制度。
(二)统一管理的原则。办公厅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的具体工作。
(三)责任明确的原则。遵循“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经手人、部门负责人对报销单据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办公厅财务科对报销单据的完整性负责,审批领导对事项的合理性负责。
(四)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量入为出、量财办事,按照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避免超前安排支出。
(五)勤俭节约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涉及经费支出的事项要以书面形式办理事前审批手续。
(一)日常性经费支出(指工资、水电费、邮电费等)由办公厅主任审批。
(二)非日常性经费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办公厅主任审批,一万元以上的由办公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批。
(三)特别重大的经费支出,提交秘书长会议、主任会议或党组会议等集体研究决定。
三、报销结算的程序
(一)经手人和部门(室、委、局、中心、处)主要负责人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属于办公厅各科的,经手人、科长和分管副主任分别在原始凭证上签字。
(二)财务科进行审核,盖审核章。
(三)审批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集体研究决定的经费支出附会议纪要。
(四)财务科报销入账。
四、支付结算方式
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确实不具备结算条件的,须经办公厅主任同意后,使用现金完成交易。
公务卡刷卡结算后,须取得公务卡交易凭条(即POS小票客户存根联)作为报销凭证。由于使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消费无法取得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在进行报销时,需提供网络打印的交易信息等资料作为报销凭证。
五、应收款管理
因私不得借用公款,因公借款应填写借款单,按照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办理借款手续。公务结束后7日内,办理还款手续。超过七天未还清的,该笔借款还清之前,该借款人不得再次借款,财务科不予报销其他新单据。
工作人员退休或调离机关应还清借款后方可办理退离手续。
六、政府采购管理
机关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要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各部门应在财务科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时提出需求,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无年度预算不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无政府采购手续不予结算相应款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具体采购项目成立由使用部门、业务技术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的项目采购小组,对政府采购各环节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政府采购全过程合法合规。
七、走访慰问管理
走访慰问在职人员,所需经费从工会经费中列支。走访慰问的事项和金额标准等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淄工发〔2018〕26号)执行。
走访慰问离退休人员,所需经费从部门预算中的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中列支,公用经费不足时从部门预算中的项目老干部工作经费中列支。走访慰问的事项和金额标准等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活动的通知》(淄老字[2017]21号)执行。
走访慰问市人大代表,所需经费从部门预算中的代表活动经费中列支。走访慰问的事项和金额标准参照在职人员。
上级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八、报销单据的要求
(一)除核算往来款项外,不得使用收据报销入账。
(二)发票上应机打列明(手写无效)具体的品名、数量、单价,发票上未机打列明或使用定额发票的,要附有销售单位盖章的商品明细单。
(三)报销接待费,应提供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接待场所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四)报销会议费,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五)报销培训费,应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簿(手签)、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等。
(六)报销差旅费,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车、船)票、住宿费发票。机票应购买公务机票,购买非公务机票的应提供同时刻同航班公务机票价格截图等材料,证明其低于公务机票价格。
(七)报销走访慰问费,应注明走访慰问的具体时间、事项和走访慰问对象姓名,有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的要作为附件。
九、财务人员职责
(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二)加强报销审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有关规定,对报销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三)遵守职业道德,除法律规定和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四)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确保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渠道进行公开。
十、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2008年11月2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第10次会议通过的《淄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财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