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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10年12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4年2月2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21年4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发布时间:2021-05-14 10:18:06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以下简称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联名,根据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议案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做好代表议案的有关工作。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代表原选举单位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且作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重要问题的事项;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重大事项的事项;
  (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行政管理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写明提出议案的必要性;案据应当说明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的依据;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代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通过参加视察、专题调研、代表小组活动等,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深入实际,广泛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联名提出时,领衔代表应当向附议代表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代表议案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提交议案截止时间之前送交大会秘书处。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区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大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对提交的代表议案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大会秘书处将分类整理后的代表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提出是否作为议案处理,或者提出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审议意见,并向大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符合代表议案条件并且解决问题的方案比较成熟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符合代表议案条件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审议,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和相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别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代表团审议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该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审议意见决定是否将该代表议案提请本次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代表议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征求提议案代表和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进一步进行审议,并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代表议案审议意见,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审议意见包括议案主要内容、必要性、征求意见情况及办理建议等,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采取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在议案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办理工作方案。议案办理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办理议案应采取的新措施、实现的新目标、达到的新要求、办理时限及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机关、组织对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审议意见,要逐条提出落实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具体目标,对代表议案内容要充分吸收办理,在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代表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和采纳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代表议案时采取了哪些新措施、相关领域产生了哪些新变化、实际收到了哪些新效果、该议案是否继续办理(必要时可以附件作详细说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就代表议案涉及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或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跟踪督办,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将主要依据办理代表议案采取的新措施、产生的新变化、收到的新成效情况,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意愿,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议案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适时对有关机关、组织进行专题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提出议案的代表对议案办理质量进行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审议通过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以及有关机关或组织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组织全体代表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提议案代表的意见。代表议案涉及问题专业性较强的,应征求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市人大相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促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和代表议案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议案代表可以进行相应的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予以安排。
  第三十条 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设立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审查代表议案,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议案办理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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