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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决议
2020年2月14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0-02-14 18:25:17  文章来源:淄博人大  文章作者:
  2020年2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同日公布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能力,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下决议:
  一、深刻理解《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集中体现,为动员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深刻理解《决定》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实施。
  二、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传达贯彻《决定》条文,运用各种媒体加强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普及,引导群众加强防控、合理就医,增强公众科学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网络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回应群众关切;深入开展疫情防治知识宣教,对恶意造谣、传谣者,依法严肃查处。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决定》内容,开展公益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宣传解读政策措施,推广防控工作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聚集打赢全域阻击战、全民保卫战的强大正能量。
  三、切实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要求,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落实扶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支持、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有序运行。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涉及疫情防控的民商事纠纷,依法严惩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发挥自治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及时收集、登记、核实、报送相关信息。
  本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决定》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在本市居住、工作、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认真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全力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义务。
  四、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的监督
  市、区县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有关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作为,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强化对《决定》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立足职能,躬身入局,扛起责任,靠前指挥,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层层压实责任,形成群防群控、联防联治工作局面,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
  本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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