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决定
2018年10月25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18-10-26 08:55:29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说明
—2018年10月24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吴宗乐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 吴宗乐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作如下说明。
2009年6月26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9年以来,对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保障地方立法工作有序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对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原则、编制机构,立法建议项目征集时间、渠道、方式,以及立法计划的拟定和落实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法工委组织人员就废止《办法》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论证,发现该《办法》(共十七条)中,有十二条被《条例》所涵盖,有三条存在与《条例》不一致的问题。编制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可,《办法》已无修改和保留的必要。
2010年8月3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7年来,对我市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2017年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省规定》),适用范围涵盖了省、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机构、内容、程序、方式、审查意见建议的处理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法工委组织人员就废止《办法》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论证,发现该《办法》确定的规范性文件备审的具体程序、审查要求和方式,与《省规定》在许多方面存在不一致、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我市开展规范性文件备审工作按照《省规定》执行即可,该《办法》已无保留和修改的必要。
2018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32次会议听取了法工委关于两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建议废止《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编制办法》《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并形成了废止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废止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恰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