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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1-04-30 18:51:47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标题修改为“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议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遵循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需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五、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每次的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上次会议的出席情况和年内历次会议的请假情况。”

  六、第六条,增加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增加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七、将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地点、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需听取审议的材料,包括列入议程草案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决定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八、将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款修改为:“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需要,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第五款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和安排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增加第六款:“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请假。”

  九、将第九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召开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依照《淄博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办理。”

  十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十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正职领导人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报告。”

  第三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正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接受委托到会作报告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报告机关委托书。”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按照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的安排,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的工作报告,要及早做好准备,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五、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款:“分组审议时,可以分议题逐项审议,也可以对所有议题一起审议。审议法规案等重要议题时,应当专项审议。审议事项中特别重要的条目,可以逐条审议。”

  增加第三款:“分组审议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召集人应当根据审议内容,合理安排审议方式及每项议题的审议时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的列席人员应当对审议内容按确定的审议方式认真审查并发言;记录人员要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主任会议要认真听取分组会议各组召集人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确定的列席人员有价值的审议意见情况汇报,并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被采纳情况作为评价其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常务委员会在会议期间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开展专题询问,要突出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急难愁盼”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方面要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具体细致的方案,提高实效。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透露询问人及询问内容。被询问人应询时作出的承诺应当记录在案并建立跟踪落实相关机制。”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有关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增加第二款:“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二十一、将第二十七条删除,内容调整至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应当在充分调查研究、了解实情的基础上,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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