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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免检察人员职务的说明
——2010年3月23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爱国
发布时间:2011-04-07 15:45:02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便于审议,现就提请任免事项作以下说明:

一、提请任命事项

1、根据淄委〔2009〕180号《关于刘持玉、钱升勇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提请任命刘持玉为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2、依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员额一般为7至15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现仅有3名检察委员会委员,不符合条例规定。为充实和加强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力量,拟增加葛树军、张玉海、于强、许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经对提请任命的干部考察认为,上述同志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行。长期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熟练的检察业务技能和比较丰富的检察工作经验,业绩突出,作风过硬,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以上四位同志已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符合法定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提请任命的法律职务。

二、提请免职事项

1、根据淄委〔2009〕172号《关于邹宗华等9名同志提前离岗的通知》、淄组干〔2009〕53号《关于李慎勇等23名同志提前离岗的通知》,钱升勇、庄伟、梁希栋已经组织批准提前离岗,不再履行检察职责。提请免去:钱升勇的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庄伟、梁希栋的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2、根据淄办发〔2009〕6号文件和2004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继续执行提前离岗的通知》,王卫华、石子兴二名同志提前离岗,不再履行检察职责,提请免去其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3、因工作岗位调整,提请免去郭万孝的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以上检察人员职务任免事项,提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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