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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2009年10月29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张志超
发布时间:2011-04-07 15:24:07  文章来源:不详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于2009年10月9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我受市政府委托,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田庄水库地处沂源县,始建于1958年,总库容量约1?305亿立方米,是该县最大的地表储备水源地,也是我省大型水库之一。田庄水库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在城镇供水、农业灌溉、防洪减灾和调节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沂源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田庄水库在保护和管理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因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各方面原因,田庄水库保护和管理范围未能依法作出界定,造成土地产权不明,界限不清,引发争议;二是水库管理体制滞后、水执法力量薄弱。田庄水库管理处作为水库日常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权,在水库保护和管理方面存在监管缺失和执法不力的问题;三是水库流域内的企业及周边餐饮业产生的污水、废水,直接排放水库,对水库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库区4个乡镇163个村12万人口的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染物未经处理也直接进入了水库。近年来水库网箱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又进一步加重了水库水质的污染;四是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乱搭乱建,擅自采砂、采石、取土,违规经营摊点,违法分割、占用水库水面及库容的现象较为普遍,水利工程和设施经常丢失被盗或遭受人为破坏;五是沂源县属纯山区县,无客水流入,水资源短缺,城乡用水主要依靠抽汲地下水,长期过量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严重下降,造成城乡供水紧张。为进一步加强田庄水库水源及水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库防洪和供水功能,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质污染,保证工农业用水安全,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我市及沂源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法维护库区及周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迫切需要出台一部专门保护和管理田庄水库的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

根据我市2009年地方立法计划安排,沂源县法制办、水务局和田庄水库管理处对田庄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并参照一些省市在水库管理、保护方面的成功做法,特别是借鉴了我市太河水库、萌山水库的立法经验,起草完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并经沂源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法制办后,市法制办组织力量进行了认真审查,并赴沂源县田庄水库库区及周边有关乡、镇、村进行了实地调研,认真听取了有关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意见。4月份,市法制办、市水利与渔业局组织召开了由沂源县水务、环保、国土资源等10个部门,鲁村镇、南麻镇等4个乡镇政府参加的立法座谈会。根据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所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市政府法制网全文公示,充分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市法制办根据立法进程情况及时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并反复征求了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5月份,市法制办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沂源县有关部门进行了会签。10月9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条例》共分六章,四十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库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水库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田庄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确定

有效保护和管理好田庄水库,必须依法界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关于“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和《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对水库大坝规定的界限,并征得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条例草案》第七条对田庄水库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水库防洪水位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防洪水位线至水库校核水位线之间的水域和陆域为保护范围。《条例草案》把田庄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制度化,有助于化解争议,并有利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关于田庄水库行政执法的问题

《条例草案》针对田庄水库管理范围广、执法工作量大、涉及执法部门多等实际情况,为便于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参照我市萌山水库管理的做法和经验,规定田庄水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接受水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条例草案》第四条对此作了规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田庄水库保护管理工作,田庄水库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田庄水库保护管理职责,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田庄水库管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的保护和管理的工作。这样规定,有利于理顺管理体制,有效解决水库保护管理执法中缺位、错位等问题。

(三)关于田庄水库水源保护管理问题

为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质污染,《条例草案》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水源保护区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大多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已作了规范,《条例草案》为有效保护和管理田庄水库,对这些规范予以了整合和细化。按照区分层次、分级管理的原则,《条例草案》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并在各级保护区内分别设定了禁止性行为,这些禁止性行为都是可能对水源造成直接污染的严重危害性行为,有必要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条例草案》根据水利、环保、卫生、交通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水库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采取的措施。

(四)关于田庄水库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关系问题

为促进水源保护区建设和发展,妥善处理好保护水资源与维护当地群众利益关系,《条例草案》规定,市及沂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田庄水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保护植被、保持水土、涵养水源、保护水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要重点推广生态农业,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条例草案》在加强水库保护管理、防止水质污染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库区周边的现实情况,规定“县人民政府设立水源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水源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发展库区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及应急水污染处理等。”,通过这些政策引导,维护水库库区及周边各方面的利益。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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