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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做到“五性”
发布时间:2015-04-07 14:42:52  文章来源:重庆人大网站   文章作者:佚名
      一、做到“制度规范性”。该县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10月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就通过《巫溪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程序、标准和相关要求,还规定法制工委每年6月底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二、做到“报备程序性”。该县人大常委会严格按照《监督法》和《办法》的规定程序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于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收到报送后十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再按照职责分工,五日内分送有关委室进行审查;有关委室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文件制定机关。对不报送备案、不按要求报送或审查超时的,县人大常委会将追究被监督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做到“审查合法性”。“合法性”是该县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主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是否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与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一致等等。
      四、做到“工作主动性”。该县人大常委会树立接受审查监督和审查主体两种意识,一方面做到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另一方面发挥好审查主体作用,主动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各乡镇人大沟通和联系,积极掌握和了解出台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背景、依据、起草情况,争取备案审查工作的主动性,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文件。同时,安排专人随时留意内网系统,对未报、或漏报的文件进行及时的跟踪和处理。
      五、做到“监督有效性”。该县人大常委会专门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接收、登记、分派和审查等工作。备案审查科在依法行使法定职权的同时,适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措施,细化责任,运用监督权依法纠正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审查意见,推进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去年8月,该县人大调研组发现煤炭“一票制”收费有一项叫企业改制费,因县财政困难转嫁给煤炭企业承担了,县人大法工委查到相关文件,并对文件当时出台的背景和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并于当月的常委会上,由县人大常委会郑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建议和意见,叫停了这项历时几年的不合理收费项目。截止今年6月,巫溪县人大常委会相继收到规范性文件共20件,其中规定1件,办法14件,通告3件,意见2件;登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有效期界满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共7件。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财政经济、农业农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民生建设、医疗卫生、征地补偿等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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