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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省人大监督纠正一件部分内容与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时间:2015-04-07 14:52:26  文章来源:河北人大网站   文章作者:佚名

      2014年6月,署名“秦皇岛众多被拦截诉权的群众”来信反映,省法院2012年12月28日制定的《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的部分内容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与《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相抵触,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选择权,请求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纠正。
      该信件经马兰翠副主任批示交内司工委研究办理。内司工委经研究认为,《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和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符,且与2013年4月8日印发的《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规定相抵触。《工作规程》的这一规定剥夺了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2014年7月10日,内司工委致函省法院,请省法院研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函告内司工委。
       2015年1月16日,省法院报来办理结果称,法院接函后,院领导高度重视,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对《工作规程》进行修改,将第五条修改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一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工作规程》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至此,省人大启动的对省法院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取得了监督实效,切实维护了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了司法公正,维护了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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