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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复出应有何程序?
发布时间:2009-06-04 16:13:38  文章来源:北京日报   文章作者:淄博人大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实行了20多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草案涉及列席人员范围的扩大(包括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顺序的提出和安排;明确常务委员会或联组会议时,列席人员参与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高议事效率,使会议发言更加有秩序,纠正发言“跑题”现象和尊重列席会议人员的表达权。不过,新规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任免案都应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的相关规定。

    这些年,党和政府在完善用人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2004年,中央确定了干部引咎辞职制度,2005年又建立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办法,实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署名推荐制、责任追究制,以及任命或向人大提名任命领导干部实行常委会集体讨论票决制。但在实践中,用人制度方面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许多地方在拟录用公务员时,虽然已将拟录用人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在任免干部时也能做到公示任免人选基本情况,但很少有说明任免理由并予以公示的。同样在人大,一直以来也没有让提请任命的机关,介绍被免职者的基本情况,请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的规定。

    联系到不久前媒体报道的两则消息:一是瓮安事件后原县委书记复出;二是两年前山西“黑砖窑”虐工恶性事件中被撤职的干部几个月后复出。我们不难发现问责制和用人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在许多地方,一些办事能力强且人缘关系好的干部,更易得到上级的青睐或提拔,即便是在受到处分后,也能够很快复出。从本质上讲,这类人根本不配担任领导工作,即便是他们被问责后决心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洗心革面,但这也需一个很长的过程,绝不可能在几个月内就完成。现实生活中,某些被问责的干部在复出后又犯错误、再次被问责的现象便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我们认为,选任干部应以德为先,组织部门在干部资源充足的情况下,一般不宜选任刚被问责的人,即便让其复出,也应加强对其的考察,并公示说明再次任用的理由,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在任免干部方面尤其需要做到态度慎重、程序规范,对于任免的干部不仅应要求提请任命的机关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请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还应对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推荐者的推荐理由予以公示,接受广大选民的监督。(佳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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